政府信息公开

杨帆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1-03-17 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8

当事人:杨帆,男,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922199XXXXXXX97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XX村民组

联系电话:182305XXXXX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32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镇派出所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中在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村田边进行电力捕鱼,于1635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镇派出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要求你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称重为0.2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文书由你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202132日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同意对你立案调查。202132日你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812分至1840分执法人员询问了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提取了你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个过程中你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告之了你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你有义务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询问笔录》14页、《证据材料图片》13页、《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1页、你身份证复印件1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页、《案发地地图》11页、《禁渔期文件》11页等材料。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你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139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20218号》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九家町村民组你家中,你收到该告之书时当场表示自愿放弃申辩、陈述和申请听证,接受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并签字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0.2公斤。

3.罚款人民帀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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