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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建军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2-06-01 08:50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224

姓名:皮建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电话号码:1392229XXXX

住址:湖南省湖南省水口山乡白家河村XXXAXXXXX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421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智慧渔政系统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我县禁捕水域桃江县水口山乡白家河村资江河边,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长江流域禁用渔具可视锚鱼设备1套正在进行捕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桃政通(201933号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421日立案,2022421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302办公室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主要证据:

1)《询问笔录》14页、《现场检查笔录》12《证据材料》照片16张、现场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的事实。

2)《巡查记录表》11页、《案发地地图》11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地理位置。

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能承担行政法律能力。

以上证据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0224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桃农(渔政)停字〔202224号)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配合执法机关查处。

2022428日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于由当事人本人对PPC管制排一条进行了销毁。

202257日,由本机关牵头,联合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形成统一决议:以上四个案子均无渔获物、危害不大等条件,可不移送。

202259日本机关收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益桃检行公建202215号,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你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政工作。皮建军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可视锚鱼等禁用的方式进行非法捕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坏了资江水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你局应依法对皮建军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依法对皮X军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作出处理。

2022518日本机关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告〔202224号告知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案件定性及处理建议: 鉴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该案件适用于《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五)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做虚假陈述,以及销毁、伪造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发现执法人员后,将物证丢入资江河中,让河水冲走,属于故意销毁物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

的行为,建议给予从重处罚,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罚款人民币29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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