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争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垂钓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2〕33号
当事人:莫争、 性别:男、 民族:汉族、职业:务工
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40837
身份证住所:湖南省桃江县花果山乡拱桥村XXX村民组
联系电话1511678XXXX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6月10日16时40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使用智慧渔政系统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滨江路资江与獭溪河交界水域禁渔区内使用定置延绳式真饵单钩正在进行垂钓,17时5分,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作业工具:定置延绳式真饵单钩4个,活饵泥鳅4尾,当事人承认在12时在此水域放下定置延绳式真饵单钩2个,16时35分前来收钩,收了1尾约0.02公斤,但当事人认为渔获物太小,随手扔入了资江河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通知书》,以上材料由当事人仔细核对后当场签名并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2022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回执法大队后立即填写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书证、物证、现场视频资料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桃农(渔政)立〔2022〕33号。
2022年6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询问通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事人表示明白,并在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022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回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三中队302办公室,17时20分至17时52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1张、制作了《证据照片》1份4张、《询问笔录》1份5页、《案发地图》1份1页、《质证材料》1份1页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上材料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当事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滨江路资江与獭溪河交界水域禁渔区内使用定置延绳式真饵单钩与活饵泥鳅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长江水生生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4页、《证据材料图片》1份4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质证材料》1份1页、《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的时间、作案工具、渔获物数量等信息。
2.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能力。
3.智慧渔政系统截图相片1份1页、《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与案发地。
围绕本案事实,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渔政)》桃农(渔政)停字(2022)3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当事人表示以后再也不会从事非法捕捞。
2022年6月17日本机关将2022 年6月10日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当事人有关财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措施。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二条(三)、第四条(四)规定,本机关对你使用的延伸式真饵单钩4个,活饵泥鳅活4尾,现决定自2022年6月17日起对全部证据(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登记保存,并依据上述决定予以没收处理。真饵泥鳅4尾已死亡,用纸制包装袋装好,洒上消毒药粉,扔入垃圾箱,由垃圾转运车拖入垃圾场进行处理,没收定置延绳式真饵单钩4个贴上标签后保存于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仓库内。
2022年6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告﹝2022﹞3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视同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长江水生生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禁用渔具等非法捕捞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没有捕捞到渔获物,所以不存在有违法所得。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与处罚依据:《长江水生生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资江是长江水系重要支流,因此,当事人在我县资江与獭溪河交界水域内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与獭溪河交界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0.01公斤(渔获物当事人随手扔入了资江河中,定置延绳式真饵单钩与活饵泥鳅进行垂钓的行为)符合《长江水生生物管理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定置延绳式真饵单钩4个,活饵泥鳅4尾。
2.罚款人民币9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