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32号
当事人:谌军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
身份证号码:43092319******70052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当事人谌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4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桃江县马迹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谌军涉嫌违规调运生猪一案的移送通知,桃江县马迹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1年4月24日12点02分在桃江县马迹塘镇京华村G536省道敷溪大桥桃江段查到湘H*****,湘H*****的货车装有生猪,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经现场勘验:当事人谌军用湘H*****货车运输35头生猪,湘H*****货车运输11头生猪,生猪部分带畜禽标识物,不能提供这批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为证,违法事实存在,当日经桃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审批,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查处。经对当事人谌军进行询问调查:该批次生猪和运输车辆为当事人谌军所有,由2021年4月24日从桃江县马迹塘镇******陈**养殖场收购。该批次生猪共计46头,重量5025千克,单价20元/千克,货值金额100500元。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审批后对该批次生猪46头就地保存,经临床检查和调查认定该批次生猪符合补检条件,对该批次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作出了解除登记保存决定。经询问当事人谌军和养殖户陈**,当地生猪价格,认定生猪重量5025千克,最终确定货值金额为100500元。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谌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违法事实证据: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1》当事人谌军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谌军《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生猪来源、去向,生猪的数量、重量、货值;
三、陈**《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猪来源、去向,生猪的数量,《证据材料登记表5》证明其身份;
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2-4、6-10》当事人陈谌军运输生猪的车辆、生猪部份附畜禽标识物、查获地点等信息;
六、《证据材料登记表11》该批次生猪补检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4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32号),于2021年4月28日在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谌军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谌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零三条“确定处罚金额(三、执行基准: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当事人初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10%的罚款,计100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