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昭装载生猪卸载后未及时清理、消毒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86号
当事人:刘昭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
身份证号码:22038119******7218
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当事人刘昭装载生猪卸载后未及时清理、消毒一案,经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1月17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路检查,17时左右,发现装载生猪三层货车吉A*****上草料、生猪排泄物未及时处理,经询问当事人刘昭,该货车为李**(185********)所有,实际具体违法行为人为当事人刘昭,该货车将生猪在娄底市双峰县三塘铺镇卸载后未及时将货车上草料、生猪排泄物及时清理、消毒。车辆吉A*****已进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备案号2201******。当事人将生猪卸载后去石门装物流配货时经过桃江县桃花江镇,因车辆未及时清理、消毒,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11月17日19时,经当事人联系洗消中心,及时对车辆清洗、消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桃农(动监)证据〔2021〕86号D1,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桃农(动监)证据〔2021〕86号D2,证明装载生猪车辆为及时清洗、消毒的违法事实;
三、桃农(动监)证据〔2021〕86号D3,证明对装载生猪车辆清洗、消毒;
四、桃农(动监)证据〔2021〕86号D3,证明生猪装载车辆吉A*****备案情况;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车辆吉A*****装生猪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昭装载生猪卸载后未及时清理、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理消毒。”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86号),于2021年11月18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41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刘昭处理该案委托人夏**,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刘昭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现处于生猪非洲猪瘟防控期,但当事人刘昭积极整改,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