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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骞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

发布时间:2021-08-17 15:25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63

当事人姓名:曾骞、性别:男、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807597XXXX

身份证号:43092219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XX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730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中在位于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公路大桥下游1000米处禁捕水域资江河边发现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爆炸钓具3根、手杆钓具1根正在进行垂钓捕捞,于2210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涉案用爆炸钓具3根、手杆钓具1,作了异地保存,向当事人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向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电话请示申请立案后,于20217302225分到232分将当事人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5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证据材料》照片14张,《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通告》11页、《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垂钓管理的通告》11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事实、详细经过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185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2021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XXXX当事人家中,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

1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我县资江禁捕水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4裁量标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从轻处罚的理由: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承认使用长线多钩捕捞为初次,符合湖南省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标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

6处罚标准: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7)集体讨论会议纪要依据: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农发〔20215 号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下列有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或情节复杂的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拟给予个人1000 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本机关于202184910分至955分对当事曾骞、莫乡华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合并进行集体讨论会议。经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你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并一致同意办案人员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由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禁用渔具(多杆多钩)进行垂钓案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长线多钩爆炸钩钓具3根、手杆钓具1根。

2.罚款人民帀1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