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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素丰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1-05-21 14:25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38

当事人姓名:胡素丰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5497XXXXX身份证号432325197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XXXXXXXX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5521时,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时发现在位于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田庄湾村大家屋组溪港田边进行电力捕鱼,于2115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现场查获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称重为0.895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20215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使用电鱼机进行电力捕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5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了以下事实:

1202155日下午2015分,当事人携带自有背包式电鱼机从自己家里出发,来到屋门前责任田里(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田庄湾村大家屋组)电力捕获泥鳅、鳝鱼,共计0.895公斤。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了。

2、当事人使用的电鱼设备是由锂电池110A加纳米逆变器加二根竹竿一根连接正极、一根连接负极,两根竹竿带小抄网形成电场进行电力捕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1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6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证据材料》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非法使用电力捕鱼的事实、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当事人是在田中进行捕捞(非天然水域)并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所以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当事人在十年禁捕严查期间顶风作案,应进行顶格处罚。

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0.895公斤。

3.罚款人民帀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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