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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2-03-31 13:45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20222

 

当事人: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

 

当事人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一案,经本机关于2022316日立案依法调查,现查明: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联公司)检查时发现,位于顺联公司生猪待宰间21号栏舍,有5头生猪未附耳标;生猪待宰间8号栏舍,有12头生猪未附耳标。经询问顺联公司负责人龚**,该生猪为龚*、王**所有,生猪进入顺联公司未提供该生猪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

三、桃农(动监)证据〔20224D3,证明龚*的未经检疫生猪情况,生猪未附耳标;

四、桃农(动监)证据〔20223D3,证明王**未经检疫生猪情况,生猪未附耳标;

五、桃江顺联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龚**询问笔录13页,证明涉案生猪进场待宰情况;

六、龚*询问笔录13页,证明经营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来源、货值;

七、**询问笔录13页,证明经营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来源、货值;

八、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检查记录表,证明整改情况;

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未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3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22号),于2022318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41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的规定,鉴于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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