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勋车辆未经备案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2〕5号
当事人:鲁建勋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
身份证号码:43230119******7530
住址:益阳市资阳区*******************
当事人鲁建勋车辆未经备案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经本机关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28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修山镇羞女山大道检查,发现三轮货车湘H*****装载生猪7头,生猪未附带耳标,生猪和车辆为当事人鲁建勋所有,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经调查,该批次生猪是当事人当日通过三堂街生猪养殖户胡**处收购的,总共收购生猪13头,第一次装载7头,剩余6头还未装载,收购单价14.8元/公斤,总货值是26536,该批次7头生猪货值13100元。经“牧运通”查询,湘H*****生猪运输车辆未备案。
生猪经临床观察健康,有确切来源地,对该批次生猪进行补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1,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鲁建勋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涉案生猪来源、货值、未检疫,运输生猪车辆未备案的事实;
三、胡**辉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涉案生猪的来源、货值;
四、证据材料登记表2,证明装载生猪未附耳标,未经检疫的事实;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3,证明装载生猪车辆;
六、证据材料登记表4,证明生猪装载车辆未备案的事实;
七、证据材料登记表5,对涉案生猪进行补检;
八、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车辆未经备案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当事人未经备案运输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5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2〕5号),于2022年5月6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41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鲁建勋,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鲁建勋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当事人车辆未经备案运输生猪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8;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发生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减轻违法后果,配合生猪补检转运,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适合从轻处罚,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车辆未经备案运输生猪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