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2〕6号
当事人:刘国强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
身份证号码:43012419******1010
住址:湖南省宁乡市***************
当事人刘国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经本机关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依法调查,现查明: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武潭镇207国道与317省道交汇处检查,发现货车湘A*****装载生猪9头,生猪和车辆为当事人刘国强所有,生猪未附带耳标,当事人刘国强不能提供该批次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该批次生猪是当事人刘国强当日通过中间人夏**,在武潭镇养殖户夏**处,通过15元/公斤的价格收购的,重量1331.5公斤,货值金额19970元,运往宁乡资源屠宰场宰杀。
经“牧运通”查询,湘A*****生猪运输车辆已备案,生猪经临床观察健康,有确切来源地,对该批次生猪进行补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1,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刘国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涉案生猪来源、货值、未检疫的事实;
三、夏**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涉案生猪的来源;
四、夏**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涉案生猪的来源、货值;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2,证明运输的生猪未检疫的事实;
六、证据材料登记表3,证明装载生猪车辆已备案;
七、证据材料登记表4,证明生猪重量;
八、证据材料登记表5,对涉案生猪进行补检;
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5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2〕6号),于2022年5月11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41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刘国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刘国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生猪补检,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金额15%罚款,计2995.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