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吴达康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

发布时间:2021-04-30 12:39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30

姓名:吴达康、性别:男、年龄:32岁、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25196XXXXXXXXX 联系电话:183975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XXXXX村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417日上午945多分从家中出发,当事人拿起家中自有小海竿,骑着摩托车来到位于凤凰山下海事局新修的码头上游,用小海竿系上爆炸钩,将糠饼放在上下各八个钩的爆炸钩的中间,然后将鱼竿投在子江河中央,1010分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案禁用的渔具长线多钩小海竿1套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自己在2021417日在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凤凰山下海事局新修的码头使用禁用渔具长线多钩小海杆1套进行了垂钓,被执法人员现场抓查获。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本机关于202141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417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116分至125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情况。整个过程当事人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

1.《询问笔录》15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的来源、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4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事实、时间案件的来源等。

3.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11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地图》1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1420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202130号》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村筒车湾村当事人家中,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2.1 初次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4191435分至155分在桃江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4楼小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吴达康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对没有渔获物,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轻微。所有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长线多钩小海杆钓具1套。

2.罚款人民帀3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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