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27号
姓名:刘学、性别:男、年龄:32岁、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221988XXXXXXXX、联系电话:1364268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XXXXXXX村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16日15时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将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电鱼设备及渔获物依法移送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该移送案件后,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是由锂电池加逆变器加二根竹竿一根连接正极、一根连接负极,两根竹竿上用黑色绝缘胶布将电源线缭绕,一根竹竿上带接触性开关。两根竹竿顶端带电线直通尾端不锈钢小抄网形成电场。)。渔获称重为2.96千克,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20时10分在位于桃江县浮邱山乡沙田湾村文家仑村村民组使用背包式电鱼机在溪港和水田中正在进行电力捕鱼, 22时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调查,16时13分至17时15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情况。当事人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份6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来源、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5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相关材料》1份7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事实、捕捞渔获物数量和案件的来源等。
3.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草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非法电鱼的地理位置,该地点不属于天然水域。
5.《禁渔期文件》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告〔2021〕27号》直接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沙田湾村文家仑村村民组当事人家中,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电力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由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向我局进行移送,因捕捞地点不属于天然水域,不适用刑事处罚。但当前正处于十年禁渔期,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对水生生物的影响极大。为维护我县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应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2.96公斤。
3.罚款人民帀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