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正清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21号
当事人姓名:龚正清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7867XXXXX
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XXXXXX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29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中在位于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金盆村三村民组一水田里发现当事人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正在进行非法电鱼,于22时15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要求你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物1.05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向你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你电鱼现场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时48分到23时26分在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2021年3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使用电鱼机进行电力捕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了以下事实:
一、2021年3月29日下午22点15分,当事人携带自有背包式电鱼机从自己家里出发,来到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金盆村三村民组一水田使用背包式电力捕鱼机捕获泥鳅、鳝鱼,共计1.8公斤。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了。
二、当事人携带自有背包式电鱼机是由如下方式进行电鱼:精品锂电池60A,NEW-1220A逆变器加二根竹竿一根连接正极、一根连接负极,一根竹竿带小抄网形、一根竹竿带电极成电场进行电力捕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材料》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非法使用电力捕鱼的事实、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1年4月3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2021〕21号》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金盆村三村民组村民组你家中,由你本人签收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1.8公斤。
3.罚款人民帀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