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红、吴吉云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20号
当事人姓名:吴志红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90737XXXX
身份证号:432325197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XXXXX附106号
当事人姓名:吴吉云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4876XXXXX
身份证号:4323251976XXXXXXXXX
住所:桃江县浮邱山乡泉丰村XXXXXXX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在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乱石滩资江河段进行捕捞案,17时你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现场查获你非法使用机动橡皮艇1艘,钓具2根,执法人员对涉案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农(渔政)立〔 2021〕2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并由你当场签名确认。
2021年3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了以下事实:
1、2021年3月29日下午14点30分,由当事人吴吉云邀请吴志红,由吴志红携带自有机动橡皮艇1艘,2人各自从家中拿上钓具路亚竿从自己家里出发,来到位于桃江县浮邱山乡资江河段乱石滩进行垂钓,于15时20分将机动橡皮艇下水,钓了约40分钟,吴志红钓了1尾鳜鱼,吴吉云没有钓到鱼。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2、当事人使用的设备:机动橡皮艇1艘,2人各自从家中拿上钓具路亚竿2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2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2份10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材料》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非法捕鱼的事实、渔获物数量和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24、25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1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3)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六条三、执行基准: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首次被抓获,捕捞渔获物总计在10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2021年3月30日14时20分至15时25分在桃江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4楼小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吴志红、吴吉云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处理意见: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机动小橡皮艇1艘。
2.没收钓具路亚竿2根。
3.吴志红罚款人民帀2000元。
4.吴吉云罚款人民帀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