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刘玉锋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1-04-14 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19

当事人:刘玉锋 性别:男、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XXXXXXX村民组

联系电话:15807XXXXXX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现查明:2021329日,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XXXXXXX村民组一水田中发现有人非法进行电力捕鱼,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现场查获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称重为4.5公斤,头戴式锂电池头灯一盏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329日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后,现场制作了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20213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了以下事实:

12021329015分,当事人携带自有背包式电鱼机从自己家里出发,来到新桥村一责任田里(桃江县浮邱山乡新桥村村民组)电力捕获泥鳅、鳝鱼,共计4.5公斤。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2、当事人使用的电鱼设备是由沃兰特锂电池输出电压12V-100A加君临天下逆变电源6X88000加二根竹竿一根连接正极、一根连接负极,两根竹竿一根带开关,两根竹竿都带小抄网形成电场进行电力捕鱼。头戴式锂电池头灯一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巡查记录》1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5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证据材料》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非法使用电力捕鱼的事实、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本机关于202143日直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告〔202119号送达到家中,由你本人签收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2021年是我县十年禁渔开局之年,经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4.5公斤。

3.罚款人民帀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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