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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又时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1-04-21 10:57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18

当事人姓名:刘又时  性别:男  联系电话:15773XXXXXX

身份证号:43092219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高桥乡XXXXXXXXX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3282150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时发现,位于桃江县高桥乡深山冲村民组一水田内有一男子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正在进行电力捕鱼。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现场查获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称重为1.8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姓名:刘又时、男、现年36岁、联系电话:15773XXXXXX、住址:湖南省桃江县高桥乡XXXXXXXXX。

20213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使用电鱼机进行电力捕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3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了以下事实:

一、2021328日下午1930分,当事人携带自有背包式电鱼机从自己家里出发,来到深山冲村村民组一水田里(桃江县高桥乡深山冲村民组)电力捕获泥鳅、鳝鱼,共计1.8公斤。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了。

二、当事人使用的电鱼设备是由亿尔登锂电池DC12V-9.080A加友信逆变器加二根竹竿一根连接正极、一根连接负极,一根竹竿带不锈钢小抄网、一根带铁丝电极形成电场进行电力捕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1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5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证据材料》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非法使用电力捕鱼的事实、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当事人是在田中进行捕捞(非天然水域)并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所以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当事人在十年禁捕严查期间顶风作案,应进行顶格处罚。当事人于202149日收到本机关下达的桃农(渔政)告(2021)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后,于2021413由当事人媠父夏善谋,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刘又时涉嫌电泥鳅一案的陈述申辩报告》2021413日在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楼小会议室由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组织召开了关于刘又时涉嫌使用电鱼方法陈述申辩讨论会议。结合由当事人媠父夏善谋,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刘又时涉嫌电泥鳅一案的陈述申辩报告》中内容,通过参会人员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刘又时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当事人是我县建档贫困户、自身智残二级并提供了残疾人联合会证明,与村支两委证明材料,经全体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根据本次会议形成的处理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程序报批后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1.8公斤。

3.罚款人民帀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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