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才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 农 (渔政)罚〔2022〕6号
当事人姓名:王桂才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816629XXXX身份证号:432325XXXXXXXX1377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黄土坝村XXX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现查明:2022年3月12日当事人在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黄土坝村石头湾村民组溪港与水田中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当日21时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以上文书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2日立案, 2022年3月12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1.《询问笔录》1份4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捕捞渔获物数量及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5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进行捕捞的地理位置、从事电力捕鱼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接报案情况登记》1份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2年3月28日,本机关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 农 渔政 告〔 2022〕6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在非禁捕水域,桃江县浮邱山乡黄土坝村石头湾村民组溪港与水田中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农发〔2021〕5号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因此,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2公斤,符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标准: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形,决定予以一般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公斤。
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