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胡胜保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2-04-05 17: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24

当事人姓名:胡保、性别:男、 民族:汉族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432325XXXXXXXX2711

联系电话:1354971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XXXXXXXXXXXX

当事人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捕捞案,现查明:2022310日当事人在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九都村峡山水库使用丝网、轮胎进行捕捞,940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以上文书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本机关于2022310日立案, 2022310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使用丝网、轮胎进行捕捞的情况,当事人承认在峡山水库进行了捕捞,自己没有承包峡山水库。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相关规定, 20223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赔偿违法行为通知书》2份,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当事人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4.65公斤,已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归还水产品给水库管理机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使用丝网、轮胎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捕捞

1.《询问笔录》15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丝网、轮胎内胎等渔具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捕捞案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等。

2.《证据材料图片》14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1页、《现场检查笔录》12页、《现场视频资料》1份有效证明当事人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捕捞案的事实等。

3.《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地图》11页,证明当事人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捕捞的地理位置。        

5.《接报案情况登记》1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2315日,本机关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 农 (渔政)告〔20224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五日内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不具有从重从轻情形,建议予以一般处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7.违法行为: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违法情节: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归还渔获物4.65公斤给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