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生产资料购销总部肖山农药化肥农膜批发部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肥料)罚〔2022〕2号
当事人:桃江县生产资料购销总部肖山农药化肥农膜批发部
负责人:曹庆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92200001XXXX
住所:桃江县桃花江镇XX路XXX号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养剂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钙镁磷土壤调养剂,标注商标“XXX”,总磷(P2O5+CaO+MgO+Sio2+S)≥18%,执行标Q/GYG011-2021,规格为25kg/袋,产品外为绿色彩包,内装深灰色粉末状肥料,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生产企业为浏阳市沿溪镇XXX磷肥厂,地址:浏阳市沿溪镇XXXX,联系电话400073XXXX。经核证,该肥料未标注肥料登记证,且不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报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0日,经湖南X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回复,该肥料为其委托浏阳市沿溪镇XXX磷肥厂生产,且未经登记。
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市部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养剂的行为,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曹X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以290元/吨(不含运、卸费)的价格从湖南X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调入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养剂15吨,以72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
二、自调查之日止,该肥料库存5.7吨,已销售9.3吨,获取违法所得6696元,同时认定销售涉案肥料货值金额为669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农业执法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3. 产品确认回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钙镁磷土壤调养剂未取得登记证的事实。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涉案肥料产品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养剂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1份,确定了涉案肥料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养剂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2022年4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肥料)告〔2022〕2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养剂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销售的钙镁磷土壤调养剂包装袋上未标注登记证号,且该肥料不属《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免于登记的范畴,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自调查之日止,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肥料9.3吨,违法所得应认定为6696元。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的认定,当事人调入涉案肥料15吨,以72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实际销售涉案肥料9.3吨,货值金额以违法销售的涉案肥料销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的货值金额,认定为6696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经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一般处罚,处罚款数额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