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学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2〕1号
当事人姓名:颜学军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52XXXX3297
身份证号:432325XXXXXX043172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九峰村XXX村民组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现已查明:2022年1月1日当事人在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九峰村资江河段进行捕捞案,10时30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农(渔政)立存〔 2022〕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本机关于2022年1月1日立案, 2022年1月5日当事人主动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1.《询问笔录》1份5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多竿、活饵、竹排进行生产性捕捞的时间、地点、捕捞渔获物数量及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5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使用多竿、活饵、竹排进行生产性捕捞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你非法捕捞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2年1月7日,本机将桃农(渔政)告〔 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目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
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湘农发【2021】5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 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 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 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 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 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 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倍数。第十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情形的, 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第三款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处罚的。
不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危害。1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0.87公斤。
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3.竹排1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