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

索 引 号:tjhsgz/2021-1480851 发布机构:灰山港镇 发文日期:2021-11-1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切实保护好我镇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行为。

二、凡未取得有效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开采的,即为非法采矿。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拆除清理相关建、构筑物和相关设备。

三、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包括参与探、采、挖、洗、选、运输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顶格处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非法开采设备。

四、严禁以矿山恢复治理、修建林业公路、挖房屋地基、规模化养殖、种植或以其他项目名义变相进行非法开采销售行为。

五、对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一律列入扫黑除恶范围,予以从严从重打击。

六、对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帮助获取利益,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或支持、包庇、纵容非法开采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九、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各类非法开采行为。

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对举报查实的,给予每起奖励1000元,重复举报的只对首位举报者进行奖励。举报电话:0737—8815512。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灰山港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灰山港镇
审核: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