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鸬鹚渡镇镇区镇容镇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tjlcdz/2020-1191168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发文日期:2020-06-0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LCDTR-2020-00001

 

 

 

 

 

 

 

 

鸬政发〔202019

 

 

 

鸬鹚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鸬鹚渡镇镇区镇容镇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

《鸬鹚渡镇镇区镇容镇貌管理办法》已经镇人大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鸬鹚渡镇人民政府

                            2020430


鸬鹚渡镇镇区镇容镇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鸬鹚渡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鸬鹚渡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综合执法大队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镇日常管理

  四条 临街门面严禁出店经营和占道经营,严禁店外搭建固定或移动遮阳篷伞,严禁店外堆放商品杂物。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

  第五条 未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严禁在镇区内建设住房及搭建临时性建筑。

  第六条 各经营户、流动摊贩应到指定地点摆摊经营,禁止沿路利用推车、板车、机动车辆等各种方式占道经营。

  第七条 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依法依规行驶,停放在划定的区域或停车位上,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乱行、乱调头。

  第八条 建筑、装修施工必须围挡作业,严禁在镇区街道上乱堆建筑材料、杂物,如确需占用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的,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建筑垃圾必须自行清运并清洗场地。

  第九条 镇区行驶的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泥浆、粪便等车辆应当封闭和采取覆盖措施,严禁各种车辆向镇区街道抛掷各种废弃物,严禁在镇区内街道、门前、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不得跨街道悬挂横幅(包公益性横幅),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第十一条 严禁损坏或者私自迁移、拆除路灯杆线、灯具和其他附属设施,严禁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接线、在路灯杆上拉线、涂写和张贴广告,严禁依附路灯杆搭棚、盖房、堆物。

  第十二条 严禁毁损镇内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将环境卫生设施损坏、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倒在河堤上或倒入河中。对河道卫生实行责任制管理,沿河两岸居民对其房前屋后的河道区域的卫生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

第三章 集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十五条 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

  第十七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2)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维护。

  (3)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无高声鸣放音乐、无燃放鞭炮等现象,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向责任区外倒垃圾。

  第十九条 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绝对化管理等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临街门面出店经营和占道经营,店外搭建固定或移动遮阳篷伞,店外堆放商品杂物,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未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在镇区内建设住房及搭建临时性建筑的,将由镇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清除。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经营户、流动摊贩沿路利用推车、板车、机动车辆等各种方式占道经营的,罚款50—100元,屡违者重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依法依规行驶,对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乱行、乱调头的,罚款50—100元,屡违者重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损坏或者私自迁移、拆除路灯杆线、灯具和其他附属设施,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接线、在路灯杆上拉线、涂写和张贴广告,依附路灯杆搭棚、盖房、堆物;毁损镇内环境卫生设施,将环境卫生设施损坏、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或改变用途的,由镇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的,罚款50—100元,屡违者重罚。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鸬鹚渡镇人民政府,由鸬鹚渡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鸬鹚渡镇党政办公室                         2020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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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鸬鹚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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