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
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个体工商户困难,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
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市监注〔2020〕64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积极支持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开工营业。
二、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实施即来即办制度,支持和指导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设立、变更等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当场核发营业执照。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审批发照,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在经营者承诺保持经营条件持续合规的情况下,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期限可延至2020年12月31日前。
三、依法实行豁免登记
对在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销售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供应的零售服务,实行依法豁免登记。
四、搭建网络销售平台
鼓励电子商务类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引导零售、住宿、餐饮业和其他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通过抖音订购、微信群订购、社区团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及时调整经营品类和模式,不断提升营业额。
五、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前景到期还款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和延期付息安排,免收罚息。鼓励银行机构最大限度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和门槛,简便相关手续。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有利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贷款融资政策。
六、降低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县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相关待遇正常享受,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七、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八、适当减免用房租金
个体工商户承租县国有(公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土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湘财资〔2020〕3号文件规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协调、推动在我县运营的其他各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为承租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倡导和鼓励村集体物业、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缓交租金。鼓励其他建设运营的业主与承租的个体工商户协商减、免、缓租金。
九、保障水电气供应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手工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等相关个体工商户的用电、用水、用气,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个体工商户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十、发挥行业协会和非公基层党组织作用
县工商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动行业协会、商会及异地商会,支持、鼓励商(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引导个体工商户共克时艰,抱团发展,共享物料、生产订单等各种资源,创新经营模式,实现化危为机。充分发挥非公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与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共谋发展。指导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要求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十一、优化信用管理服务
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合同履约能力或无法如期偿还贷款、缴纳税费的个体工商户,建立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能够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的,调整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质的个体工商户,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经个体工商户申请,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引导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工作。
十二、优化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响应机制,组建专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服务。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造成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县公证机构免费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通知类送达公证等有关公证事项。
十三、加强收费价格监管
严查各类涉及个体工商户的乱收费行为,加强对当前价费减免、缓期收费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经济负担。
十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创文创卫、社会稳定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行为免于罚款处罚,或从轻处罚,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警告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桃江县财政局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桃江县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桃江县支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