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重点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开放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和落地,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8〕6号)和《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桃政发〔2019〕8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经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一事一议”重点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扶持县内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整合归集上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支持额度、使用方向等按年度实行计划管理。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加快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好、经济贡献大、就业拉动作用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大关键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我县重点产业发展。
(二)科学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程序引进重点项目,对重点项目扶持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再按照本暂行办法的申报要求,在扶持资金中予以落实。
(三)强化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扶持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对申请扶持资金单位的申报资格与条件、审查、验收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要予以公开、公示,监督结果作为以后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推广、 示范、带动效应;
(二)项目符合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三)项目投资合同履约状态良好。
第四章 扶持方式与用途
第七条 扶持资金采用投资补贴(含道路、环保设施、水电气以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等)、搬迁补贴、物流补贴、装修补贴、设备补贴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补贴,以及用于奖补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土建等固定资产投入、建设。
第五章 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一季度下发申报通知,对当年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申报单位根据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后,由项目主管单位(或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协调单位)负责协助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资料
1. 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申请报告、申报表;
2. 招商引资合同书复印件;
3. 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4. 相关建设施工合同及其完税证明、形成固定资产的完税证明等;
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6. 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报投资补贴(建设用地项目)的,需另提供以下资料:
1. 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 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3. 涉及项目建设进展的报建、施工合同、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搬迁补贴、物流补贴、装修补贴、设备补贴等其它补贴的,需另提供采购、施工、资金投入等相关凭证。
(四)申报其它奖励的,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扶持资金的申报:
(一)会审。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申报材料组织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审,形成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的会审意见。
(二)审批。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及会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三)拨付。由县财政局依照有关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单位(或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协调单位),并限期拨付至申报对象。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扶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申报单位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申报单位按进度和申报要求完成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并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因主管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出现违反项目建设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情形的,县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桃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桃江县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申报表
2. 关于申请桃江县重点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报告
3. 承诺函
附件1
桃江县重点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招商合同名称 |
|||||
申报依据 |
|||||
项目履约情况 |
|||||
申请奖励类别 |
实际发生金额 |
申请奖励标准 |
申请奖励金额 |
||
投资补贴(含道路、水电气以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等) |
|||||
搬迁补贴 |
|||||
物流奖励 |
|||||
装修补贴 |
|||||
设备补贴 |
|||||
用地补贴 |
|||||
合计金额 |
|||||
项目建设扶持 资金总计: |
(大写): |
||||
联合会审意见 |
年 月 日 |
县政府领导 审定意见 |
分管县级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常务副县长意见: 年 月 日 |
|
县长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关于申请桃江县重点产业项目扶持
资金的报告
桃江县人民政府:
我司于X X X X,X X X X投入运营,主要从事X X X X X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 (企业简介),生产效益情况(年产值、税收等情况)。
依据《桃江县重点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所签的合同《桃江县招商引资合同书》,对入驻我县的企业给予X X X X奖励。目前,我司已达到X X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要求,特向县人民政府申请X X X X奖励,奖励金额X X X X万元。
附件:X X X 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年X月X日
(联系人:X X X,联系电话:X X X X X X X X X)
附件3
承 诺 函
桃江县人民政府:
我司于 X XX X年X月X日完成工商注册入驻桃江县,现按照桃江县《桃江县重点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 《xxxxxxx合同书》申请奖励。按照政策规定,我司承诺:自在桃江县工商注册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桃江县, 不改变在桃江县的纳税义务,否则,全额退回所获奖励资金。
XXXX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