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案件
供稿: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莫文宇
审稿:_莫文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检索主题词:非法捕鱼、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黄坤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4日21时,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时发现,位于桃江县高桥乡小山湾村深山冲村民组一水田内有一男子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正在进行电力捕鱼。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现场查获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物0.1公斤。
【调查与处理】
2021年3月14日,本机关对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黄某进行调查询问,确定了以下事实:
一、2021年3月14日下午8点20分,当事人携带自有背包式电鱼机从自己家里出发,来到屋门前责任田里(桃江县高桥乡小山湾村深山冲村民组)和溪港电力捕获泥鳅、鳝鱼,共计0.1公斤。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了。
二、当事人使用的电鱼设备是由零帕锂电池DC12V-80A加黑金刚纳米逆变器加二根竹竿一根连接正极、一根连接负极,两根竹竿带小抄网形成电场进行电力捕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材料》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非法使用电力捕鱼的事实、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法律分析】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当事人是在田中进行捕捞(非天然水域)并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所以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当事人在十年禁捕严查期间顶风作案,应进行顶格处罚。
2021年3月22日,经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0.1公斤。
3.罚款人民帀5000元整。
【典型意义】
一、 因当事人是在田中进行捕捞(非天然水域)并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所以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二、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当事人在十年禁捕严查期间顶风作案,应进行顶格处罚。
本机关在对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坚持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不是目的,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