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2〕69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今年启动实施新一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不再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为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桃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补贴,承包权由村集体收回,作为未发包土地,补贴对象原则为村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二)补贴要点。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瓜果类水果、草本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可以纳入补贴范围。以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补贴依据,除双季稻外按照95元/亩的标准发放;根据当年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当年资金量测算确定。
(三)负面清单。以下7类情形不得发放补贴: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7种负面清单数据由乡镇督促村组收集、整理、公示、上报,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审核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发放补贴资金,政策宣传,政务公开等。乡镇主要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县乡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乡镇村组负责采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财政所负责录入、审核、汇总、上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数据。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复核、汇总乡镇上报的基础数据并报县财政审核发放,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县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四、发放流程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流程:
(一)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二)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
(三)乡镇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镇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并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四)县级核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乡镇,再由乡镇收集数据发放补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设立的对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县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保持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统一,政策总体稳定。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于当年5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以后具体实施方案如发生实质性变动,及时按相同程序上报备案。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乡镇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享受补贴的对象要积极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县级、乡镇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三)做好宣传解释。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