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规定,“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执业兽医注册”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兽医医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备案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兽医备案
(一)备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1.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二)备案材料要求。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乡村兽医备案表(见附件1、2);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县农业农村局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二、执业兽医备案
(一)备案条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如下材料:1.《执业兽医备案表》(格式见附件3);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3.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4.身份证明;5.执业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人员可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备案,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
2.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农业农村部门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4.原已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向原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对于在2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程序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备案办理
即日起至5月14日开展集中清理和备案确认工作。备案事项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之前,暂由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管理股受理备案。地址:桃花江镇金盆路农业农村局三楼319、323室,联系人:刘先生、曹先生,电话:15107378528、18397588810。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完善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备案制度,对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推动兽医队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各种媒介公示备案条件、程序和要求。各乡镇要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备案,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行信息化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安排专人及时将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信息、执业活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录入“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每半年公开一次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规范从业行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要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药管理和兽医器械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依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并签名盖章保存,未经亲自诊断或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或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假劣兽药等。乡村兽医应在备案地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按照《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等要求规范用药。
(四)强化培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法治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做好乡村兽医的培训,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加强专业技术、生物安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
(五)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规范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未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医处方格式和应用规范》《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和使用兽医器械及兽药,超出备案范围进行从业活动,诊疗服务中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县农业农村局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附件:1.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
2.乡村兽医备案表(副表)
3.《执业兽医备案表》及填表说明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