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tjxnyj/2021-1413149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1-06-2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现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的《桃江县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在2021年7月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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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桃江县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桃江县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县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从源头上消除非法捕捞隐患,巩固禁捕退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方案>的通知》(湘禁捕办〔2020〕3号 )和《关于完善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农联〔2021〕26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定义)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2020年我县根据中央、省市相关禁捕退捕精神在对上岸“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船舶,包括农业自用船)按照“三个一批”(是指统一回收拆解一批、标识登记移交一批、执法打击销毁一批)要求进行分类处置过程中没有进行统一回收拆解,进行标识登记后留用下来的船舶以及有关部门按规定不予发放相关证书的船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所有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制度)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遵循科学留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管理主体)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自用船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县公安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乡镇自用船舶从事非法涉渔活动进行依法查处;县交通运输局对乡镇自用船舶违规停泊、航行和非法运输进行依法查处。

第六条(留用审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自用船舶留用审批制度。要统筹考虑,从辖区内农业生产生活、防汛应急救援、环境卫生清理等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乡镇自用船舶数量,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确定,每村乡镇自用船舶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条,可视情适当放宽。

乡镇自用船舶确定由村委(社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七条(标识登记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标识登记制度。对乡镇自用船舶要按照不同用途进行标识登记编号,用途统一分为三类,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等活动的简称“农”,从事防汛应急救援等活动的简称“汛”,从事环境卫生清理等活动的简称“环”,三类乡镇自用船舶统一进行顺序编号。全县统一标识登记编号格式为:桃•乡镇名(简称)+(用途)(“农”“汛”“环”)+XXX(顺序编号),如桃江县浮邱山乡1艘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的乡镇自用船舶,顺序编号为1号,则其全县统一标识登记编号为:桃•浮(农)001。

第八条 (安全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要与村(社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对乡镇自用船舶及其船员核发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加强船员培训,严禁无证上岗;监督乡镇自用船舶配备救生衣等安全设备设施;对乡镇自用船舶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各项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不适航的船舶禁止航行,并督促其进行维修或报废。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第九条(专人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自用船舶专人管理制度。对乡镇自用船舶指定位置停靠,进行专人管理。要明确管理责任人,每艘乡镇自用船舶除了要明确村级责任人外,都要明确乡镇责任人,实行乡镇、村“二包一”管理制度。乡镇和村船舶管理责任人对乡镇自用船舶管理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使用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自用船舶使用管理制度。要与乡镇自用船舶主签订承诺书,乡镇自用船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下河停泊、航行、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使用必须先经村责任人签字同意,报乡镇责任人批准后方可下水使用,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乡镇自用船舶的使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水域,并按规定的事由使用,不得超越审批范围、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

在防汛抢险等应急状态下,村责任人可先临机处置,批准进行使用,事后再向乡镇责任人说明情况,再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台账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台账管理制度。对乡镇自用船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进行统一标识登记日期、地址、船主姓名、联系电话、船舶材质、船舶用途、原船舶编号(指调查摸底时所编号码)、现标识登记编号、管理责任人以及乡镇自用船舶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下河停泊、航行,违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其行为,并自行上岸;拒不执行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不得从事非法载客载货,违者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其非法行为;拒不停止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不得从事非法捕捞、运输、销售天然渔业资源,违者由县公安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废止旧规定)本办法施行以前我县在禁捕退捕相关文件中所制定的涉及乡镇自用船舶监督管理措施与本办法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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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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