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制度》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9日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行政效能,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审委组成人员
成立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薛虎军
副主任:李志伟 汪 澎 彭建良 文爱华 胡尚林
文志安 卢秋辉 曾卫国 李向辉
委 员:莫文宇 吴国兵 陈 俊 范超跃 吴金花
胡德合 胡建新 李建春 周志雄 彭怀宇
邓有余 丁朝辉 肖玉娥 莫 军 莫 平
肖胜华 胡为安 杨 辉 高述华 孙 喜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由政策法规股股长莫文宇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本局办理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和案审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案审委职责
(一)对本局做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检查。
(二)由案审委办公室确定应当由案审委审理的案件。
(三)由案审委办公室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按程序审批。
三、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
(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万元以上、对公民罚款3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
(三)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四)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四、案审会议程序
(一)案审委会议程序: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案审委委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
(二)案审会讨论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充分;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案审委制度规定
(一)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
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召集人召集于案件有关案审委有关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其它确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案审委主任确定,会议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
(二)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三)案审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
(四)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由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案审委委员签字。
(五)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六、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五)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案审会审理工作程序
(一)政策法规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适合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或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为案件达到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向案审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案件基本情况说明。案审会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案审委主任汇报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
(二)案审委采取会议形式或其他形式集体审理案件,审理会议由案审委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形成会议纪要。
(三)案审会办公室应在审理之前,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给案审会成员。
(四)案件审理会议参加人员由主持人指定与案件有关联的案审委人员参加。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受案人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案审委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案审委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作出审理结论。
(六)审理结束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审理委员会审理结论,制作《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报主持人批准后,随同案卷材料退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案人应清点、核对后在有关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并由所有参会人员签名。
(七)对事实清楚、但有关证据欠缺或个别程序不到位,或案件情况说明文字表达不清、应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定性错误,或数据计算错误,或处理意见不当等,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不予采纳原因的,可制作《补正通知书》,退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予以补正。
(八)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案件存有疑点等需要退回检查部门重新调查认定的,填制《退查意见书》,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将案卷材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查,或者直接组织人员进行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