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成立案件移送审查小组的通知

索 引 号:tjxnyj/2020-1226647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0-08-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 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 号)《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2〕38 号)和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薛虎军

副组长:文爱华  李向辉  

成  员:莫文宇  吴国兵  肖胜华  杨  辉    

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策法规股股长莫文宇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审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审查小组职责与要求

农业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结束后,认为涉嫌犯罪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审查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 

(一)案件调查报告; 

(二)受案登记表 ;

(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询问笔录; 

(四)有关检验报告、认定意见或者鉴定结论; 

(五)勘验检查笔录; 

(六)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或者作为证据的相关电子数据; 

(七)涉案物品清单; 

(八)执法证件复印件; 

(九)其它证据材料。

三、审查程序

审查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移送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报告。组长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部门名称、涉嫌违法条款或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部门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调查结论、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或录像;

(四)涉案物品清单,应详细列明被扣押、封存的各类涉案

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特征等;

(五)有关检验报告或者认定(鉴定)意见,包括对作案工

具、作案方法的认定以及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或鉴定等;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包括对涉案人员的询问笔

录及相关调查笔录、相关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和相关材料。

办案人员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 24 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

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建立留档备查制度,所有移送案件的材料均要留存复印件。

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及本规定中的办理时限,对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收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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