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三季度以案释法案例公示

索 引 号:tjxnyj/2021-1477325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1-11-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移送案件

供稿: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莫文宇

审稿:_莫文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检索主题词:非法捕鱼、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潘建云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31日0时50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到桃江县马迹塘镇大塘坪沙湾嘴资江边时,发现有人驾驶渔船进行电力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发现电力捕鱼设备一套(京球牌电池2只、风帆9号S系列逆变器1只,塑料渔船一艘,5P汽油动力一个),现场没有发现渔获物。

【调查与处理】

2020年5月31日,本机关对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2020年5月30日晚上23:00左右从家里拿上电瓶和逆变器以及电鱼用的竹竿后出发,装好设备后从沙湾嘴家旁边停船的地方往上游方向准备电鱼,现场无渔获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电鱼现场照片1张、电鱼设备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采取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电鱼设备来源、电鱼时间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0年5月31日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5月31日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县召开专题动员会、常务会专题部署会,明确在6月28日到9月30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禁捕退捕专项整治行动。并高规格组建了以县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县长为组长的桃江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桃江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夏季攻势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县内资江流域“三无”船舶上岸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桃江县涉水乡镇“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各乡镇和部门责任,切实加强资江干流桃江段及所属志溪河、獭溪河、沾溪、碧螺港、沂溪河、敷溪(洢水)、善溪等七大支流水域禁捕执法监管工作,全面实现“河中无渔船、水中无渔网、市场无河鱼”工作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宣传资料5000多份,制作《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音频资料,利用“村村响”广播、流动宣传车等接地气的方式,在资江沿线重点乡镇每天3次宣传广播,做到群众法律法规宣传全覆盖。

今年3-7月,累计开展打击非法捕捞行动232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7起,按照《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的要求,我县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案件经立案调查取证后,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防人情徇私,其中行政处罚3起,移送公安刑事拘留11案17人,没收电捕鱼船16艘(销毁3艘),收缴背包式电鱼设备、“地笼”、三层刺网、电瓶、逆变器等若干,截至7月7日17时,全县共摸底造册“三无”船舶1351艘(含竹排),上岸船舶1334艘,目前资江河道“三无”船舶上岸率已达98.74%。

通过近段时间整治行动,在老百姓中引起了较大影响,明白了在禁捕水域、禁渔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减少了非法捕捞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 95号)一、总体要求(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关键生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到2035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十二)强化重点水域执法。健全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提升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在重要水域及禁渔期(区)组织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

四、《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       (一)、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非禁捕水域、禁渔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律予以治安拘留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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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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