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桃江县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不得经营加工未经定点屠宰和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场地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从事生猪屠宰经营;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三、生猪屠宰批发商应在合法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内进行生猪屠宰经营活动,不得私屠滥宰,不得收购未佩戴耳标、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生猪,严禁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严禁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四、生猪产品经营加工者应当严格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登记;采购、销售肉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
五、未经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包括头、蹄、脏器、脂、骨、血液、皮),一律不准上市销售;集体食堂、宾馆、饭店、饮食业、肉品加工业使用的生猪产品应是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产品。
六、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涉及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