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1〕第11号
申 请 人:朱**,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褔区芙蓉街道。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该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朱**对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1日对其在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不服,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2021年10月28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在桃江铂鑫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铂鑫家装专营店以41.6元购买了金色-30*30-24W嵌入式集成吊顶LED灯一件,认为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于2021年8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公司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被举报人未在其辖区内进行经营活动,于2021年9月1日在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请求撤销该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重新立案办理该举报案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1年8月28日对涉案企业桃江铂鑫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桃江县灰山港镇振兴路集贸市场2栋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该企业在登记的住所地有经营行为。被举报人桃江铂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出具说明称,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24日,登记住所地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振兴路集贸市场2栋,经营活动为线上电商活动,实际经营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阳光晶城。虽然被申请人为被举报人办理了注册登记,发放了营业执照,但被举报人的涉案经营活动并未发生在被申请人所辖区域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长沙市岳麓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在桃江铂鑫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铂鑫家装专营店以41.6元购买了金色-30*30-24W嵌入式集成吊顶LED灯一件,认为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于2021年8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公司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8月28日对涉案企业桃江铂鑫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桃江县灰山港镇振兴路集贸市场2栋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该企业在登记的住所地有经营行为。被举报人桃江铂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出具说明称,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24日,登记住所地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振兴路集贸市场2栋,经营方式为网上销售,实际经营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阳光晶城。2021年9月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现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对本辖区内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网络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案涉企业如果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那么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及实际经营地均不在被申请人的辖区内,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的理由成立,本府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