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1〕第10号
申请人:桃江县意如生活超市,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三堂街镇。
经营者:张 *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该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桃江县意如生活超市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8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1〕122号),于2021年9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2021年9月10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2021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在申请人处发现过期商品,2021年7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对被申请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将对于过期产品放置在超市最角落,虽然未标明过期非卖品,但是该商品本来就是要供货商退换处理的商品。另外,申请人的经营者家庭困难,母亲精神有问题,父亲身患疾病,弟弟智障生活不能自理,岳父因癌症住院治疗,现在还欠债30多万元,申请人发现问题后又及时进行了整改。所以请复议机关考虑申请人的实际困难,予以减免罚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经营过期食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和积极整改的情节。
2021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申请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有标称为大谷麦田三角蛋糕、新新荣果园天天桔、新新荣果园李果、新新荣果园柠檬味李果等四种过期食品在架销售,数量为2.26公斤,被申请人于当日对上述四种涉案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2021年1月17日对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登记,按程序审批立案,遵循法定程序调查相关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了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构成了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货款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申请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申请人又积极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考虑申请人弟弟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由张斌监护,家庭经济困难等情节,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时,予以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符合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款价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没收四种超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秉持了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现状,又充分履行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一家依法登记营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斌。2021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申请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有标称为大谷麦田三角蛋糕、新新荣果园天天桔、新新荣果园李果、新新荣果园柠檬味李果等四种过期食品在架销售,数量为2.26公斤,被申请人于当日对上述四种涉案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2021年1月17日对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从李卫国处购进三种食品,分别为:以每件30元的价格购进1件(每件2.5公斤)太古麦田三角蛋糕,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16公斤,剩余的0.34公斤已超过保质期仍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以每件30元的价格购进2包新新荣果园天天桔,销售价为每公斤16元,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包,剩余1包已超过保质期仍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以每件30元的价格购进2包新新荣果园李果,销售价为每公斤16元,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包,剩余1包已超过保质期仍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2019年6月28日以每件30元的价格又从李卫国处购进2包新新荣果园柠檬味李果,销售价为每公斤16元,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包,剩余1包已超过保质期仍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以上四种食品在保质期届满后,继续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四种食品货值金额为94.08元,申请人无违法所得。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作出没收四种超保质期的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对本县辖区内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申请人认为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在超市的角落,只是没有标明是过期非卖品,不构成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在架销售的食品混放在一起,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在销售货架上,本身就是一种销售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构成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是正确的。申请人认为根据其积极整改和家庭困难,应当减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为94.08元,处以罚款的幅度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申请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申请人家庭条件困难,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款价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零到五万元罚款。所以,对申请人处以没收超保质期的食品、处以一万元罚款,已作减轻处罚且在自由裁量权幅度内,无明显不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的处罚决定应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在程序上亦无违法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8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1〕1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