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1〕第9号
申 请 人:李*,男,1982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27311982********,住陕西省 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组**号。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住所地桃江县马迹塘镇。
负 责 人:王颂凯,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为4359041600270590),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7月26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2021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41600270590)或者免除处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驾驶车牌号为淅A33f79号行驶经过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41600270590),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民警使用非警用手机号码拨打正在高速路上高速驾驶车辆的申请人电话,要求申请人停车进行检查,该做法将申请人的人身以及在行驶中的车辆值于危险之中,程序有瑕疵。因不服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或免于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1. 申请人李健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休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驾驶浙A33F79(淅AHS57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被申请人辖区时,公安交通管理可视化融合应用平台预警记录显示该车从19日10:20:26至14:20:26连续行驶达4小时,触发疲劳驾驶预警。北斗定位系统记录显示该车从19日10:14:26至14:28:39连续行驶超过4小时,与预警记录相互印证。申请人被查获后,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 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申请人疲劳驾驶重型货车触发公安交通管理可视化融合应用平台预警,被申请人民警接高警局益阳支队指挥中心派警后,立即核实车辆信息,及时联系公司管理人及车辆驾驶人,并告知驾驶人已经触发疲劳驾驶预警,要求驾驶员选择安全区域就近停车,民警处置得当。民警作出处罚,程序合法,口头告知了驾驶人即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3. 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五种。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及规章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41600270590)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李*于2021年7月19日14时20分驾驶车牌号为淅A33f79号(淅AHS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湖南段北住南208Km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境内时,因连续驾驶机动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而触发疲劳驾驶预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民警查获,对其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后,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的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复议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或免于处罚。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具有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职权。申请人李健驾驶车牌号为淅A33f79号(淅AHS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湖南段北住南208Km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境内时,已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李健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民警使用非警用手机号码拨打正在高速路上高速驾驶车辆的申请人电话,要求申请人停车进行检查,该做法将申请人的人身以及在行驶中的车辆值于危险之中,程序有瑕疵。申请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触发疲劳驾驶预警,被申请人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采取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就近安全区域休息,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当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4160027059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于2021年7月19日当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为4359041600270590)。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 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