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1〕第7号
申请人:桃江县幻城溜冰场
经营者:刘**
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
江镇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锋,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董佳,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字〔2021〕第04-023号),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5月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字〔2021〕第04-023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幻城溜冰场为违法建筑没有依据。
建设幻城溜冰场时得到了原体育局的同意,占用的也是原体育局的土地。幻城溜冰场投入使用十几年一直没有任何部门指出是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是错误的。
违法建筑的本质在于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后果,一是可以限期改正,通过改正来取得规划许可,使之合法化。二是限期拆除,只有严重违反规划,无法改正的才限期拆除。可见,申请人在2000年建设时,是否有控制性详规,认定书没有说明。当时建设时不但没有任何部门进行制止,相反是得到默许的,即使有详规,也应该可以限期改正,而不是限期拆除。
三、以拆违代替强拆,是法律所禁止的。
申请人与原体育局签订合同后,认真致力于桃江的全民健身活动,事业日益兴旺,在2018年4月,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书后,给申请人的经营形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只要合情合理予以补偿,申请人会尽快处理好停业后的事宜,尽快腾空房屋。但强加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来拆除,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建设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桃江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10日认定该建筑物位于县城总体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且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人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经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确认,申请人建设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拆除。
三、被申请人具有法定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是县人民政府设置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有城市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四、申请人和第三人系违法建筑的建设主体。申请人与原体育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在2004年,违法建筑的租金先由原体育局收取,体育局并入第三人后,由第三人收取。
五、被申请人作出《期限拆除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告知、审批、送达等相关程序,确保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与原体育局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为10年,2014年12月,桃江县人民政府出台《桃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原体育局所属场地全部移交由桃江县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18年3月28日,因县工人文化宫PPP项目实施,桃江县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2018年桃江县人民政府明确桃江县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职能划转至桃江县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故第三人不是案涉场地租赁合同的主体,不是建设主体,不是经营管理主体,也不是本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04年与原体育局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签订合同后,申请人修建了溜冰场、传达室、仓库等建筑,面积为1009.71平方米,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期限为10年。2014年3月28日,因县工人文化宫建设,需对案涉溜冰场进行拆迁,桃江县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租赁合同。2021年4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上级交办件,桃江县体育馆内的溜冰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当日予以立案。2021年4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体育场范围内幻城溜冰场建筑物相关规划信息资料的函》,认定溜冰场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书》(桃执限拆告字〔2021〕第04-22号),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告字〔2021〕第04-22号),责令申请人和第三人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桃江县县城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建设的溜冰场等建筑物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应依法予以查处。虽然该建筑物由申请人在2004年所建设,但是在2018年3月28日,桃江县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人是否还是案涉场地的租赁主体,是否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没有查清。该建筑物在2004年建设时虽征得原体育局同意,后来体育局的行政职能并入第三人,但第三人认为原体育局的场地及相关设施在2014年划归桃江县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管理,2018年又划归桃江县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事实上,在2018年3月28日,桃江县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租赁合同,履行管理者的职责,那么现在案涉场地及建筑物的管理者是第三人还是桃江县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也没有查清。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字〔2021〕第04-023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