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 2024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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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是否涉企 |
备注 |
1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县科工局 |
企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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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县科工局 |
企业管理股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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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县科工局 |
企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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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章用电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县科工局 |
企业管理股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
织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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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处罚 |
行政 检查 |
县科工局 |
企业管理股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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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县科工局 |
企业管理股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 |
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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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许可 |
行政 处罚 |
县科工局 |
企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_x005f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八条一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
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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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科工局 |
资源股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粘土砖,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砖。”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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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科工局 |
资源股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修改。 |
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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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科工局 |
资源股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修改。 |
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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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科工局 |
资源股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删除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 |
公民、法 人或 其他组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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