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司法行政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桃江县司法行政系统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司法行政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社交、生活、家庭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局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司法行政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
2.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行为;
3. 违规经商办企业,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4.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 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
6.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7.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8.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
9. 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
10. 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11. 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实施家庭暴力;
12. 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
13. 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
14. 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15. 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
16. 对司法行政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 将司法行政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列入个人年度考核中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个人年终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畅通监督信息渠道,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司法行政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各分管领导要及时提醒,对造成一定影响,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要视情况对其进行提醒谈话,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书面检及承诺。对发现司法行政干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建立司法行政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局党组书记对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班子成员或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或有其他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桃江县司法局政工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桃江县司法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