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 《桃江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建议意见,公示期从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建议意见,建议意见收集邮箱:1512511105@qq.com.联系电话:0737-8828878
桃江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残级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完成省、市规定的居民医保参保任务,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县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县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4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 号)要求,2025 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 400 元/人。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设置待遇等待期。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困难群众因新增、调整等身份变更等原因导致资助参保享受不到位的人员,由各乡镇在2024年12月31日前进行核实,并将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信息报送给县医保局,医保局复核后将医疗救助全额资助人员统一提供给税务部门及时办理退款;医疗救助资助50%的人员、县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群众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到位。
(五)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5 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待遇享受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新生儿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出生地参加居民医保,也可通过我省“一件事一次办”平台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同步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新生儿在出生后 90 天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 90 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并缴纳断保年度居民医保费,可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接续当年度医保关系,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当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六)建立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自 2025 年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按 90 天计算)。具体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按照我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沟通、处理、预警机制
根据《关于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扎实做好乡村振兴医保帮扶监测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等部门建立每月信息沟通长效机制。
(一)沟通机制。县医疗保障局在收到相关部门按月提供的动态新增及退出人员的正式函件后(含excel电子表格),及时在医保系统中做好精准标识,确保困难群众待遇享受不受影响。并将比对后的数据(参保与未参保的情况)同步推送至县乡村振兴、县民政、县残联等部门和各乡镇,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对象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处理机制。县医保局要主动将经排查后未参保的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及时反馈给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各乡镇,并应按参保缴费政策规定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对于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三)预警机制。县医保局要按月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的自负费用(含目录外费用)情况进行筛查,将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累计自负费用超过7000元,稳定脱贫人口、其他参保居民累计自负费用超过20000元的相关人员信息,按月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进行进一步核查。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标准进行综合研判,精准识别确定困难群众身份,并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反馈核查结果。
四、部门职责
(一)县税务局: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居民可以通过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缴费。税务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网上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
(二)县医保局: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三)县教育局: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作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宣传工作,提高学生的参保率。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准各乡镇报送的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9—14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已满9周岁未满14周岁)人员花名册, 并在10月20日前将核准后的资助人员名单提供给县税务局进行比对,县税务局将比对后的可缴费名单反馈给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助参保资金拨付至税务专户,再通过税务部门进行汇总缴费。加强指导、督促县级医院、民营医院、诊所等及其工作人员做好就诊病人及家属的医保筹资工作宣传;加强指导、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宣传;督促乡镇卫生院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将乡村医生居民医保筹资配合情况(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宣传、指导居民医保缴费、做好居民医保门诊报销)和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医生所在村村委反馈的情况纳入村卫生室考核方案,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五)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核实和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县民政局: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八)县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三、四级残疾人由县残联资助50%,资助办法为参保人员个人先按医保政策自行缴费后,再由县残联进行资助。
(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准各乡镇报送的重点优抚对象花名册,并在10月20日前将核准后的资助人员名单提供给县税务局进行比对,县税务局将比对后的可缴费名单反馈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助参保资金拨付至税务专户,再通过税务部门进行汇总缴费。
(十)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县内媒体、广播电视、户外广告、村村响等平台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有力促进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医保参保征缴任务,负责按照《桃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桃政办发〔2014〕73号)和《桃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核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负责按照县税务局的要求在9月30日前将被征地农民、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9—14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人员花名册分别报送至县医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局,协助各主管部门将财政资助参保人员缴费到位。负责组织各村(社区)对参保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建立好参保台账,确保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基本医疗全覆盖。
五、工作经费
(一)乡镇工作经费。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目标数95%以上的乡镇,参保缴费目标数在3万人以下的给予工作经费24万元,4万人以上至6万人以下的给予工作经费38万元,9万人以上的给予工作经费50万元。
(二)村(社区)工作经费。
乡镇达到参保缴费目标数95%以上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7元/人的村(社区)工作经费;乡镇达到参保缴费目标数97%以上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8元/人的村(社区)工作经费;乡镇达到参保缴费任务数99%以上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9元/人的村(社区)工作经费,鼓励乡镇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应保尽保。乡镇未完成参保缴费任务数95%的,村(社区)工作经费由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六、工作要求
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长作为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落实工作任务。要早安排、早部署、抓落实,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参保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及资金收缴工作,确保参保信息准确率达100%,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目标,确保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率达100%,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我省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各地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务工作人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在 9 月份开展“人人参保有‘医’靠,家家健康享平安”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推广主题,细化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做好集中推广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个人和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
本方案有效期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印发《桃江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桃政办发〔2023〕21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由桃江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