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残级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乡镇主责、部门配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乡镇(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征缴,积极推行线上自主缴费,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任务以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任务数为主要依据,结合常住人口数、历年的实际缴费情况,制定全县乡镇考核任务。(具体任务数见附件1)。
三、组织领导
成立桃江县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由县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大军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赵华、县财政局局长夏跃军、县税务局局长鄢跃武、县医疗保障局局长昌红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城乡居民医保征缴考核办公室,由县税务局副局长蔡正光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分管领导组成。
四、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
五、考核方式及结果运用
(一)考核方式。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小组以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验资料、走访抽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逐项量化打分。
(二)考核结果及运用。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纳入全县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同时,根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乡镇工作经费,按照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间内的完成情况并依照考核评分结果,从高到低依次排名,对任务完成好的乡镇给予适当奖励。工作考核指标统计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1. 乡镇工作经费。
参保缴费任务人数在3万人以下的给予工作经费3万元,3万人以上至6万人以下(含6万)的给予工作经费5万元,6万人以上的给予工作经费8万元。
2. 村(社区)工作经费。
乡镇完成参保缴费任务数98%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7元/人的村(社区)工作经费补助;乡镇完成参保缴费任务数99%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8元/人的村(社区)工作经费补助;乡镇完成参保缴费任务数100%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9元/人的村(社区)工作经费补助,鼓励乡镇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应保尽保。各乡镇在完成参保缴费任务基础上。乡镇未完成参保缴费任务数98%的,村(社区)工作经费由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3. 奖项设置。
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对任务完成质量高的乡镇给予奖励,设一等奖单位1个,奖励10万元;二等奖单位2个,奖励8万元;三等奖单位3个,奖励5万元。各乡镇可参照制定具体的考核奖励方案(评定原则见附件2)。
另针对县教育局设特别贡献奖1个,奖励8万元,考核标准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率达到99%以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及时召开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动员大会,成立参保缴费工作小组,负责各自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各乡镇乡镇长为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工作举措,确保完成参保缴费工作任务。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要通过广播、显示屏、宣传栏、短信、微信等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目的意义,避免因工作失误或政策解释不到位引发的信访、群访事件。同时,要组织缴费经办人及缴费人搞好业务培训,严明纪律,规范流程,按要求按标准登记、开具、收费,缴费经办人要遵循“简明、直观、易行、好操作”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申报、缴费流程,切实提高申报征缴工作效率,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缴费服务。
(三)严明工作纪律。对经办工作中不作为,出现挪用、少交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在征缴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引起社会舆情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严格督查问责。县政府督查室要强化督察督办工作力度,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不定期对各乡镇的缴费相关工作开展督查并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不务实、作风漂浮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 1.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任务数
2. 城乡居民医保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附件1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任务数
(单位:人)
乡镇名称 |
任务数 |
桃花江镇 |
102928 |
浮邱山乡 |
43462 |
高 桥 镇 |
24498 |
修 山 镇 |
26720 |
沾 溪 镇 |
21149 |
三堂街镇 |
47932 |
鸬鹚渡镇 |
29271 |
大栗港镇 |
51002 |
鲊埠回族乡 |
16401 |
武 潭 镇 |
61145 |
马迹塘镇 |
50326 |
石牛江镇 |
27068 |
牛 田 镇 |
27042 |
松木塘镇 |
26222 |
灰山港镇 |
95022 |
合 计 |
650188 |
附件2
城乡居民医保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序号 |
项目 |
标准分 |
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
扣分 |
得分 |
1 |
宣传培训 |
5分 |
① 广泛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工作,利用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2分)。未开展宣传的不得分。 ② 积极组织经办人员业务培训(2分),培训工作未布置、未落实的不得分。 ③ 9月11日前召开乡镇征缴工作动员大会(1分),未召开动员大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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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常工作 |
5分 |
①每村有固定的协管员(1分)。未明确固定协管员的不得分。 ②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和奖惩措施,并分解到村组(1分)。未建立相应机制措施的不得分。 ③建立困难群众及稳定脱贫人口参保、异动、六类人员台账 (2分)。没有建立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的扣1分。 ④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和其他资料(1分),报送不及时每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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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保缴费 |
90分 |
①督促辖区内城乡居民按时参保,并做好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登记,要求资料齐全、信息准确(3分)。发现一次不到位情形的扣1分。 ②所有参保人员缴费准确无误(4分),每发现一户次扣1分。如发现有村干部收缴了村民医保费而未入电脑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并且取消该单位的评先评优资格。 ③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任务数的98%(80分),未达到98%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④征纳关系和谐,无上访现象的(3分)。如出现上访现象,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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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