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残级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完成省、市规定的居民医保参保任务,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24年度桃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组 长:贺武彬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龚胜芳 副县长
副 组 长:孙大军 县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赵 华 县政府办副主任
鄢跃武 县税务局局长
昌红强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成 员:县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办公室,由县税务局副局长蔡正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县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县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人。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须于2024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补足。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
号)要求,2024年度我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困难群众因新增、调整等身份变更等原因导致资助参保享受不到位的人员,由各乡镇在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核实,并将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信息报送给县医保局,医保局复核后将医疗救助全额资助人员统一提供给税务部门及时办理退款;医疗救助资助50%的人员、县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群众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到位。
(五)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已按照学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医保待遇享受期统一延长至当年的12月31日。
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各市州结合实际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六)统一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四、信息采集和录入
(一) 采集和录入。根据县政府要求,由各村(社区)负责对参保人员的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各村(社区)需安排专人办理采集、录入工作。新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属性、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参保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坚决杜绝参保户漏登、错登的情况发生。对因工作不负责导致漏登、错登而影响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疗待遇的,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二)困难群众认定及身份标识。9月30日前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迅速进行各类困难群众的身份核实与清理,并将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的形式送达县医疗保障局(含excel电子表格),完成困难群众的身份信息核实与确认;县医疗保障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及时准确地在系统内进行信息标识。
五、建立沟通、处理、预警机制
根据《关于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扎实做好乡村振兴医保帮扶监测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等部门建立每月信息沟通长效机制。
(一)沟通机制。县医疗保障局在收到相关部门按月提供的动态新增及退出人员的正式函件后(含excel电子表格),及时在医保系统中做好精准标识,确保困难群众待遇享受不受影响。并将比对后的数据(参保与未参保的情况)同步推送至县乡村振兴、县民政、县残联等部门和各乡镇,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对象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处理机制。县医保局要主动将经排查后未参保的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及时反馈给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各乡镇,并应按参保缴费政策规定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对于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三)预警机制。县医保局要按月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的自负费用(含目录外费用)情况进行筛查,将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累计自负费用超过7000元,稳定脱贫人口、其他参保居民累计自负费用超过20000元的相关人员信息,按月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进行进一步核查。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标准进行综合研判,精准识别确定困难群众身份,并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反馈核查结果。
六、部门职责
(一)县税务局: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居民可以通过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缴费。税务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网上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
(二)县医保局: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三)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学生名单提供给县医保局进行参保信息比对,对县医保局比对反馈的未参保学生再次进行督促落实。确保9月底前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做到80%以上,12月31日前达到99%以上。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准各乡镇报送的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8—14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截止2023年12月31日前已满8周岁未满14周岁)人员花名册, 并在10月20日前将核准后的资助人员名单提供给县税务局进行比对,县税务局将比对后的可缴费名单反馈给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助参保资金拨付至税务专户,再通过税务部门进行汇总缴费。配合乡镇、村委督促乡村医生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和参保缴费相关工作,将乡镇、村委反馈的情况纳入乡村医生年度考核范围,并与乡村医生评先评优及资金拨付挂钩。
(五)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核实和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县民政局: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七)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八)县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三、四级残疾人由县残联资助50%,资助办法为参保人员个人先按医保政策自行缴费后,再由县残联进行资助。
(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准各乡镇报送的重点优抚对象花名册,并在10月20日前将核准后的资助人员名单提供给县税务局进行比对,县税务局将比对后的可缴费名单反馈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助参保资金拨付至税务专户,再通过税务部门进行汇总缴费。
(十)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县内媒体、广播电视、户外广告、村村响等平台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有力促进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医保参保征缴任务,负责按照《桃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桃政办发〔2014〕73号)和《桃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核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负责按照县税务局的要求在9月30日前将被征地农民、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8—14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人员花名册分别报送至县医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局,协助各主管部门将财政资助参保人员缴费到位。负责组织各村(社区)对参保信息进行采集、录入,确保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基本医疗全覆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成立本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作为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落实工作任务。要早安排、早部署、抓落实,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参保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及资金收缴工作,确保参保信息准确率达100%,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任务,确保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率达100%,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对各乡镇的征缴进度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
(二)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各乡镇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管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在原有缴费渠道基础上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开展“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推广主题,细化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做好集中推广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鼓励有条件的居民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个人和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严格考核奖惩。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计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对在参保缴费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有效期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桃江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桃政办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由桃江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2023年 月 日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 《桃江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建议意见,公示期为五天,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建议意见,建议意见收集邮箱:1512511105@qq.com.联系电话:0737-8828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