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
(七)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 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离休干部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完成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十一)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 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十二)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桃花江大道100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37-8828878
办公时间:冬季:8:00-12:00 14:00-17:30 (工作日)
夏季:8:00-12:00 15:00-18:00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