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亮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87859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7-2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8785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7-2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6〕44号
当事人:陈光亮、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0*、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3***************4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组**号,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07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烟山塘村路段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当事人只能提供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不能当场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称车上生猪是2026年07月02日早晨从桃江县松木塘镇一农户家中采购,启运时没有申报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2026年07月02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2026年07月02日立案调查,询问了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来源于桃江县松木塘镇一养殖户、数量为15头、生猪总重量为3680斤、收购价格为5.2元每斤、当事人称生猪启运时没有申报检疫等情况。经执法人员网上查证,湖南省2026年7月2日生猪采购平均价格为5.2元,经对生猪15头称重,所有事实与当事人口述基本一致,执法人员认定该批次生猪货值为19136元。检查了当事人涉案生猪健康状况良好,经桃江县**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补检全部合格,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并如数返给当事人。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书证:身份证照片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先行证据保存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现场勘验笔录 1份,证据复制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法行为的来源、经营生猪数量等违法事实。
证据二:物证:当事人经营的生猪15头,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事实。
证据三:视听资料: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现场照片,当事人经营生猪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6年7月10对当事人陈光亮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2026〕44号,由当事人陈光亮本人签收,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陈光亮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制审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裁量阶次:一般处罚; 适用条件: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机关对当事人陈光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91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