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70077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4-2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70077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4-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6〕23号
当事人:桃江县**农资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922MAD3******
经营者:胡*昌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件号码:430922******6817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村**村民组
联系电话:1368737****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7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农资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社区**路**栋检查,场所内有标称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昱香两优馥香占水稻种子1件(净含量30kg),密封包装内有咪鲜胺,经开袋检查,有昱香两优馥香占水稻种子60包(净含量:500g),有咪鲜胺10包,咪鲜胺包装上标有农药登记证号:PD2008184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93,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咪鲜胺25%,剂型:乳油,净含量:2毫升,施用方式:浸种,生产日期及批号:20241106,质量保证期:2年,受托生产企业:禾美思(山东)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
经询问,当事人销售种子附赠农药咪鲜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该批次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产品确认,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计销售昱香两优馥香占种子17件至桃江县**农资店,种子出厂未配农药咪鲜胺。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8日、2026年4月3日,通过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入昱香两优馥香占种子17件(净含量30kg),开具了《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当事人于2月15日,在桃江县**配送中心,以1.5元/包的价格,购入涉案农药咪鲜胺160包,种子拆包后放入农药咪鲜胺8-10包不等,再封口,采取附赠的形式捆绑销售。当事人于4月4日、4月5日、4月6日,共计销售昱香两优馥香占种子16件(提供了销售台账),附赠咪鲜胺150包。经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咪鲜胺有农药登记数据,标签信息与登记相符。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农资经营活动,以购买昱香两优馥香占种子赠送农药咪鲜胺的行为,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46号)规定:“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认定当事人赠送农药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的规定,认定涉案农药货值金额2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认识到行为违法后,主动召回涉案农药150包,于4月7日将涉案农药上交至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5页,《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46号),认定当事人赠送农药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认定涉案农药货值金额;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2页,证明当事人捆绑销售情况;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2页,种子厂家回复函,证明种子来源、数量等信息;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以及农药登记查询情况;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5页,证明当事人购入种子的调运手续、种子销售备案及种子销售情况;
八、证据提取单(八)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入农药情况;
九、证据提取单(九)1份1页,证明当事人召回农药的情况;
十、证据提取单(十)1份2页,证明桃江县**配送中心经营农药资质及咪鲜胺台账;
十一、经营者胡*昌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的来源、货值、销售等事实;
十二、桃江县**配送中心经营者罗*元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的来源、货值等事实;
十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捆绑经营农药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罚告听〔2026〕23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三、农药,序号13,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裁量阶次:从轻处罚;使用条件: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农药咪鲜胺(净含量:2毫升)160包;
二、罚款7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