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江县******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4-09-03 16: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药202451

当事人:桃江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181W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胡**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0040

联系电话:1397369****

 

当事人桃江县******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611日,我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桃江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位于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法定代表人:胡**,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在该公司农药经营场所有:限制农药,注册商标为“云峰”的3%克百威颗粒剂,规格0.4千克×40包,共计4件。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不包括限制使用农药,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依法对涉案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注册商标为“云峰”的3%克百威颗粒剂限制农药,为当事人2023109日,通过湖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入,购入数量20件,规格0.5kg×40包,单价85/件,金额1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克百威需实行定点经营,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当事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当事人购入“云峰”牌3%克百威颗粒剂后,未设置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未凭身份证实名销售,以100/件的价格,共计销售16件。经询价,3%克百威颗粒剂2.5/包,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货值2000元,违法所得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资质;

四、证据提取单(四)1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场所;

五、证据提取单(七)12页,证明“云峰”3%克百威颗粒剂在店内经营及包装情况;

六、证据提取单(十)12页,证明涉案农药货值;

七、桃江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伏莲询问笔录29页,证明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来源、销售情况、台账等事实;

八、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证明桃江县******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依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7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罚告听202451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桃江县******有限公司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云峰”牌3%克百威颗粒剂4件;

三、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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