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4〕50号
当事人:桃江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181W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胡**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0040
联系电话:1397369******
当事人桃江县******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6月11日,我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桃江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位于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法定代表人:胡**,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在该公司农药经营场所有:1、浙江天一农化有限公司的苄嘧磺隆,有效成分含量10%,净含量10克,生产日期:23年11月18日,共计206包;2、田无蓬®双氟磺草胺,有效成分含量50克/升,净重20克,农药登记证持有及委托加工企业安徽春辉植物农药厂,无生产日期,共计250包。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依法对涉案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1、经产品确认,浙江天一农化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变更为浙江天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一农化有限公司的苄嘧磺隆为当事人2015年购入的产品,有效期:二年。2、田无蓬®双氟磺草胺,为当事人2020年5月17日,通过安徽好农家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购入,购入时检查扫二维码,未检查生产日期标签问题,质量保证期:2年。购入数量2件,规格200ml×300,单价510元,共计1020元。
当事人经营的苄嘧磺隆、双氟磺草胺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经询问,当事人购入涉案农药时未超过质量保质期,因时间久远,不能提供完整的购入台账,当事人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采用配送的方式处理。经询价,苄嘧磺隆0.6元/包,双氟磺草胺1.8元/包,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劣质农药货值57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资质;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场所;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2页,证明苄嘧磺隆包装情况;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2页,证明田无蓬®双氟磺草胺包装情况;
七、证据提取单(八)1份1页,证明“田无蓬®双氟磺草胺进货情况;
八、证据提取单(九)1份8页,证明涉案农药产品确认;
九、证据提取单(十)1份2页,证明涉案农药货值;
十、桃江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询问笔录2份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来源、销售情况、台账等事实;
十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桃江县******有限公司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罚告听〔2024〕50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桃江县******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1、浙江天一农化有限公司的苄嘧磺隆,有效成分含量10%,净含量10克,生产日期:23年11月18日,共计206包;2、田无蓬®双氟磺草胺,有效成分含量50克/升,净重20克,农药登记证持有及委托加工企业安徽春辉植物农药厂,无生产日期,共计250包。
二、并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