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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厚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4-08-19 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462

当事人:*联系电话:16********9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                                 

身份证住所(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社区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723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禁捕巡查中在桃江县修山水电站下游1000处凤林港资江河边查获当事人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黄绿色小船与禁用渔具地笼捕鱼。现场查获地笼4个,渔获物4尾。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1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行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摄像。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723 812分至8 53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使用黄绿色小船与禁用的渔具地笼在禁渔区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当事人承认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事实,并主动提出要求上缴作案工具黄绿色小船与地笼4只,请求从轻处理。

经查:当事人使用黄绿色小船与禁用的渔具地笼在禁渔区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黄绿色小船与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涉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等信息。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6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绿色小船与禁用渔具地笼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事实。

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14页,证明案件的来源、违法事实和和捕捞经过等

证据材料四、《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黄绿色小船船与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全过程记录。

证据材料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摘抄,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渔具地笼属于禁用渔具的事实。

证据材料六、《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桃江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证明当事人捕捞水域是我县禁捕水域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723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桃农(渔政)责改〔202462)《送达回证》为证

2024730日上午105分,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异地保存于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5仓库的下列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桃农(渔政)先处202462号),解徐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一并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听〔202462)送达给当事人,上述材料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期、禁渔区进行捕捞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贰仟伍百元整(2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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