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熊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4-01-03 08:37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3〕78号

 

当事人:姓名熊某、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092219891XXXXXX、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联系电话173XXXXXX35

当事人桃江县桃花江镇划船港肖家园村资江河边进行电力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桃江县森林公安局以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将案件移送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8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桃森公(鸬)移字〔2023〕0001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犯罪嫌疑人熊亮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的案件。查阅原案卷《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熊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划船港肖家园村资江河边进行电力捕捞。本次没有渔获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湖南省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桃森公(鸬)移字〔2023〕0001号等复印件各1份。

(2)书证: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熊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复印件1份63

3书证:当事人熊某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等。

    本机关于202312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应当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无从轻从重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 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贰仟玖佰元(29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楼403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