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张炽、龚俊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64号
当事人姓名:张玲、性别:男、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43092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24378XXX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XXXXX
当事人姓名: 张炽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43092220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2747XXXXX
住所: 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XXXXX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经调查核实:
2021年8月7日当事人在桃江县修山镇修山水电站(5号发电机组旁)下游水泥间子上资江河中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13时25分当事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桃江县森林公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现场查获当事人用于游泳到水电站下游5号机组旁水泥间子上的汽车轮胎内胎1只,渔获物与钓具被当事人现场丢弃,执法人员对涉案用汽车轮胎内胎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农(渔政)立在〔 2021〕64号。
本机关于2021年8月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年8月7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情况。整个过程当事人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你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的事实:
(1)《执法巡查记录表》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身份证》复印件3份1页,证明当事人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3份17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材料》照片1份4张,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事实、详细经过等。
(4)《案发地草图》1份1页证明你非法垂钓的地理位置。
(5)《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6)《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桃政通(2020)12号1份2页。文件规定:证明你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非法垂钓。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
(1)违法行为:你在我县资江水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4)裁量标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从重处罚的理由:由于当事人是多次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在水电站安全禁区进行垂钓,渔政执法人员向其靠近检查时,丢弃渔具与渔获物逃跑,没有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情形的, 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0日将桃农(渔政)告(2021)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经集体讨论,按程序报批后向当事人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游泳用汽车轮胎内胎1只。
2.张玲罚款人民帀3000元整。
3.张炽罚款人民帀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7日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64号
当事人姓名: 龚俊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43092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13517XXXX
住所: 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XXXX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一案,经调查核实:
2021年8月7日当事人3人在桃江县修山镇修山水电站(水电站安全禁区5号发电机组旁)下游水泥间子上资江河中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13时25分当事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桃江县森林公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现场查获当事人与张玲、张炽用于游泳到水电站下游5号机组旁水泥间子上的汽车轮胎内胎1只,渔获物与钓具被当事人现场丢弃,执法人员对涉案用汽车轮胎内胎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农(渔政)立在〔 2021〕64号。
本机关于2021年8月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年8月7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情况。整个过程当事人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的事实:
(1)《执法巡查记录表》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身份证》复印件3份1页,证明当事人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3份17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材料》照片1份4页,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事实、详细经过等。
(4)《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垂钓的地理位置。
(5)《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6)《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桃政通(2020)12号1份2页。文件规定:证明你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非法垂钓。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
(1)违法行为:你在我县资江水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4)裁量标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一般处罚的理由:当事人与张玲、张炽二人在看到渔政执法艇向你靠拢时,丢弃渔具与渔获物逃跑,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垂钓。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
综上所述,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参与在水电站禁区进行垂钓,在从事垂钓过程中,帮助当事人收取渔获物,在当事人张玲、张炽垂钓休息时使用渔具进行垂钓。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龚俊罚款人民帀1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