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某 元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桃灰执罚〔2024〕17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某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占道经营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刘某元于2024年7月8日在灰山港镇紫荆东路占用机动车道停放水果车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属于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3.1.2条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 ||
罚款金额(元) | 3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5 | ||
处罚机关 | 桃江县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